1. 化學藥品必須根據化學性質分類存放,易燃、易爆、劇毒、強腐蝕品不得混放。
2. 存放藥品要專人管理、領用,存放要建賬,所有藥品必須有明顯的標志。對字跡不清的標簽要及時更換,對過期失效和沒有標簽的藥品不準使用,并要進行妥善處理。
3. 實驗室中擺放的藥品如長期不用,應放到藥品儲藏室,統一管理。
4. 劇毒、放射性物體及其它危險品,要單獨存放,由專人負責管理。存放劇毒藥品的藥品柜應堅固、保險,要健全嚴格的領取使用登記。
5. 要經常檢查危險物品,防止應變質、分解造成自燃、自爆事故。對劇毒物品的容器、變質料、廢渣及廢水等應予妥善處理。
6. 危險物品的采購和提運要嚴格按實驗室規定辦理。
7. 使用人員在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,注意安全,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。
8. 儲存的易燃、易爆物品應避光、防火、防電等,包裝容器應密封性好。
9. 遇水能分解或燃燒、爆炸的藥品,鉀、鈉、三氯化磷、五氯化磷、發煙硫酸、硫磺等不準與水接觸,不準放置于潮濕的地方儲存。
合肥麗巴奧物理化學科技有限公司
2011年7月1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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